世界手法医学联合会章程
Rules of World Manipula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文)世界手法医学联合会
(英文) THE WORLD MANIPULATIVE MEDICINE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从事手法医学(医疗、保健、美容康复等)为主体与 相关学科同道的国际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会遵守国际上与各国相关法律与法规,组织手法医
学同道,大力弘扬手法医学宝库,光大手法医学在世界的影响,并总结、改进、推广手法医学的临床经验;研究手法医学防治疾病的机理及有关疾病的基本理论;促进本学科的国际学术交流;不断发展和丰富手法医学,为人类健康服务。
第四条 世界手法联合会,接受注册国与驻地国监督及管理,日常工作由驻地单位承办或协办。
注 册 国:美国
成 立 国:新加坡
承办事务单位:中国广西国际手法医学协会
挂靠事务单位:中国广西中医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1、开展本学科与相关学科学术交流;
2、进行本学科与相关学科人才培训;
3、进行本学科与相关学科医疗、保健、美容、康复技术与传统药物开发;
4、创办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会员及机构
l、个人会员;
2、集体单位会员;
3、分支机构;
4、专业委员会;
5、若干业务部门。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个人会员:具有三年制医学专业(相当於中专)者,从事手法医学工作三年以上愿意遵守、拥护本协会章程,经办理入会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
单位集体会员:对积极推进或支持手法医学临床和基础研究的团体、组织、慈善机构、商业团体、通过入会程式,可接纳为本会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 入会程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巳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主要领导3人以上批准;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l、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以及基本法规定的权利;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受本协会支持与协助;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持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2、积极努力完成本会分配和委托的任务,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3、积极发展新会员,向本协会交流手法医学资讯;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或自动作废。会员(含资助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的职权是;
l、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顼;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或终止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支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换届大会第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l、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等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艮、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的有关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相关条款,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或提前召开采用通讯形式徵求意见。
第二十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综合素质好;
2、在本学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主席、副主席最高年龄一般不超70岁,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有特殊情况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为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主席不能执行职能时,由主席指定常务副主席执行主席职能或由秘书长临时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刊;
4、本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l、主持本会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理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聘用;
5、处理本协会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接受各国各界人士的赞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於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属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有关大会 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算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或理
事会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注册单位办理登出登记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相关国家有关规定,用於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 业,或属於集体、个人财产,酌情分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30日在新加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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